申报项目

四川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项目

四川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项目:四川省发布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项目申报,条件、材料和截止时间以当地政府通知为准,承担长期高风险研发并形成重大成果。

当前状态
正在申报
申报地区
四川省
四川省企业截止
截至 2026-11-12
主管单位
科技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

内容整理日期:2026-09-08。具体条件、时间与申报入口以政府源文件为准。

01

项目概况

这个项目是什么

申报项目四川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项目
项目层级省级 · 四川省
主管单位科技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
前置条件有前置条件
已收录批次62 个,其中正在申报或即将开始 1 个
申报时间四川省 · 2026 年度 · 四川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项目:2025-09-30 至 2026-11-12四川省 · 2026 年度 ·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城镇可持续发展关键技术与装备”重点专项:2026-08-07 至 2026-09-23四川省 · 2026 年度 · 四川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项目:2026-08-17 至 2026-09-18四川省 · 2026 年度 · 四川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项目:2026-07-17 至 2026-08-07四川省 · 2026 年度 · 四川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项目:2026-07-10 至 2026-07-17四川省 · 2026 年度 · 四川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项目:2026-07-03 至 2026-07-13四川省 · 2026 年度 · 四川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项目:2026-05-15 至 2026-05-25四川省 · 2026 年度 · 四川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项目:2026-01-07 至 2026-02-26四川省 · 2026 年度 · 四川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项目:2025-12-30 至 2026-02-14四川省 · 2026 年度 ·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业软件”等7个重点专项:2026-01-06 至 2026-02-02四川省 · 2026 年度 · 四川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项目:2025-12-23 至 2026-01-05四川省 · 2026 年度 · 四川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项目:2025-11-17 至 2026-01-05
03

准入判断

申报条件

适用对象

  • 适用对象:龙头企业、高校院所、联合体
  • 适用地区:四川省(以该地区当期通知为准)
  • 政策目的:突破国家战略关键技术
  • 政策目标:提高科技创新和研发投入;吸引人才并促进产学研协同;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推动产业补链强链

申报条件

  • 必须紧扣项目申报指南,紧密联系国家目标以及四川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需求
  • 具备较高可行性、创新性、先进性
  • 申报单位应具备废旧动力电池回收、贮存、运输、拆解、检测、综合利用能力,或具备整合相关资源的条件
  • 申报单位应具备产业化应用的湿法回收、火法回收或材料修复等处理工艺,可实现材料修复或元素提取,主要材料回收率应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要求
  • 必须持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运输前应进行安全判定并分类,根据分类结果实施包装及运输,废旧动力电池及货运单的标志应规范、清晰
  •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正常经营生产
  • 具备化学放电或物理放电的能力,对废旧动力电池进行分类贮存
  • 具备建设区域中心相关条件

前置条件

  • 必须紧扣项目申报指南,紧密联系国家目标以及四川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求
  • 申报单位应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协议签署时间;单位应在本单位职能和业务范围内推荐,并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等负责;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以下简称内地单位),或由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协商确定的港澳单位(附件1);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及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具有良好国际合作基础,运行管理规范;单位应为在中国境外注册1年以上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非中方机构的分支机构;申报单位应就本次项目申报与国(境)外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或意向书;申报单位必须事先依法依规履行国内有关审查报批手续;必须事先依法依规履行国内有关审查报批手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及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具有良好国际合作基础,运行管理规范;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66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非中方机构的分支机构;具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同中方项目申报单位有长期稳定合作基础
  • 必须紧扣项目申报指南,紧密联系国家目标以及四川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需求
  • 申报单位应根据指南方向的研究内容以项目形式组织申报,项目可下设课题,项目下设课题数不超过4个,每个项目参与单位总数不超过6家;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以下简称内地单位),或由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协商确定的港澳科研单位(以下简称港澳单位,名单见附件1);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24年12月27日前;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诚信状况良好;单位应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明确各单位任务分工、考核指标、经费分配、知识产权归属等;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5〕2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程科学与综合交叉”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等相关文件的具体要求;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应根据指南方向的研究内容以项目形式组织申报,项目可下设课题,项目下设课题数不超过4个,每个项目参与单位总数不超过6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24年12月27日前;具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诚信状况良好;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 申报单位应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应在联合申报协议上签字,并明确协议签署时间;单位应在本单位职能和业务范围内推荐,并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等负责;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以下简称内地单位),或由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协商确定的港澳科研单位(以下简称港澳单位,名单见附件1);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24年11月30日及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5〕2号)等相关文件的具体要求,遵循“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的基本原则,结合项目(课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24年11月30日及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 申报单位应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协议签署时间;单位应加强对所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按时将推荐项目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统一报送;单位应在本单位职能和业务范围内推荐,并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等负责;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以下简称内地单位),或由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协商确定的港澳单位(附件1);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24年11月30日及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具有良好国际合作基础,运行管理规范;单位应为在中国境外注册1年以上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非中方机构的分支机构;申报单位应就本次项目申报与国(境)外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或意向书;申报单位必须事先依法依规履行国内有关审查报批手续;必须事先依法依规履行国内有关审查报批手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24年11月30日及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具有良好国际合作基础,运行管理规范;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非中方机构的分支机构;具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同中方项目申报单位有长期稳定合作基础
  • 必须紧扣项目申报指南,紧密联系国家战略目标以及四川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需求
  • 单位应在本单位职能和业务范围内推荐,并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等负责;申报单位应为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或由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协商确定的港澳单位(附件1);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24年10月31日及以前,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条件,具有良好的国际合作基础,运行管理规范;申报单位须事先依法依规履行国内有关审查报批手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24年10月31日及以前,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条件,具有良好的国际合作基础,运行管理规范
  • 申报单位应根据指南方向的研究内容以项目形式组织申报,项目可下设课题;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等(以下简称内地单位),或由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协商确定的港澳特别行政区单位(以下简称港澳单位,名单见附件1);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24年9月30日前;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诚信状况良好;单位应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明确各单位任务分工、考核指标、经费分配、知识产权归属等;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5〕2号)等相关文件的具体要求,遵循“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的基本原则,根据项目(课题);单位应加强对所推荐项目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于2025年12月16日16:00前通过国科管系统逐项确认推荐项目,并将加盖推荐单位公章的推荐函以电子扫描件上传;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应根据指南方向的研究内容以项目形式组织申报,项目可下设课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24年9月30日前;具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诚信状况良好;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具有高级职称的主要参与者)实施联合限项,科研人员同期申报和在研的项目(课题)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项
  • 申报单位应根据指南方向的研究内容以项目形式组织申报,项目可下设课题;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以下简称内地单位),或由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协商确定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单位(以下简称港澳单位,名单见附件1);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24年6月30日前;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单位应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明确各单位任务分工、考核指标、经费分配、知识产权归属等;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5〕2号)等相关文件的具体要求,遵循“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的基本原则,结合项目(课题)牵;单位应加强对所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审核把关,于2025年11月25日16:00前通过国科管系统逐项确认推荐项目,并将加盖推荐单位公章的推荐函以电子扫描件上传;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应根据指南方向的研究内容以项目形式组织申报,项目可下设课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24年6月30日前;具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具有高级职称的主要参与者)实施联合限项,科研人员同期申报和在研的项目(课题)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项
  • 申报单位应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协议签署时间;单位应加强对所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按时将推荐项目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统一报送;单位应在本单位职能和业务范围内推荐,并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等负责;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以下简称内地单位),或由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协商确定的港澳单位(附件1);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24年8月31日及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具有良好国际合作基础,运行管理规范;单位应为在中国境外注册3年以上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行管理规范,是本领域掌握相关优势资源的机构,具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同中方项目申报单位有长期稳定合作基础;申报单位应就本次项目申报与国(境)外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或意向书;申报单位必须事先依法依规履行国内有关审查报批手续;必须事先依法依规履行国内有关审查报批手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24年8月31日及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具有良好国际合作基础,运行管理规范;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行管理规范,是本领域掌握相关优势资源的机构,具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同中方项目申报单位有长期稳定合作基础
  • 申报单位应根据指南方向的研究内容以项目为单元整体组织申报,并覆盖相应指南方向的全部考核指标;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以下简称内地单位),或由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协商确定的港澳特别行政区单位(以下简称港澳单位);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24年6月30日前;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单位应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明确各单位任务分工、考核指标、经费分配、知识产权归属等;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5〕2号)等相关文件的具体要求,遵循“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的基本原则,结合项目牵头单位;单位应在本单位职能和业务范围内推荐,并加强对所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审核把关,于2025年10月28日16:00前通过国科管系统逐项确认推荐项目,并将加盖推荐单位公章的推荐函以电子扫描件上传;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应根据指南方向的研究内容以项目为单元整体组织申报,并覆盖相应指南方向的全部考核指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24年6月30日前;具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不适合申报的情形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通常不能申报或会被退回,建议先核对再准备材料。

  • 不得重复申报和多头推荐申报
  • 禁止填写涉密内容
  • 不予立项,项目申报单位纳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限制申报记录
  • 不得重复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 不得在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中上传涉密资料
04

办理准备

流程与材料

申报材料

  • (纸质版和电子版,电子版包括可编辑文档和扫描文档),于7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送省能源局综合处
  • 提供自筹能力相关支撑材料(以下材料之一:电子税务局下载的2025年第二季度企业财务季报、2025年6月末银行对账单、2025年6月末存款证明),财务数据涉密的单位除外
  • 提供满足指南相关限制条件的附件材料,以及证明项目前期研究基础的附件材料,并在线上传
  • 提供等,应签订《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承诺书》并作为申报书附件材料扫描上传
  •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并查实,即视为骗取财政资金,一律不予受理、取消申报资格或撤销立项项目,并按规定严肃处理
  • 合同中规定的聘用期限内,聘用合同应作为申报书附件材料扫描上传
  • 提供银行授信额度证明和以上任意一项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授信额度和资金之和不低于自筹资金
  • 提交项目申报书以后,应在线填报预算申报书

准备建议

  • 规划任务
  • 重点专项概算
  • 指南征求意见
05

投入产出

支持方式与注意事项

支持方式

  • 支持方式:前补助;任务制;里程碑
  • 典型产出:关键技术;样机;标准;专利;产业化
  • 各层级政策中的奖励与补助表述:
  • 四川省:贷款贴息/融资增信
  • 以上条件、指标与支持标准以 2026 年最新批次为准;另有 54 份往年文件仅作历史参考,列在“往年批次”中。
  • 申报指标:单条需求建议申请经费不超过1000万元,配套经费不低于1:2
  • 申报指标:单条指南建议申请财政经费不超过1000万元

投入成本

政策未明确统一投入成本,请结合材料基础、审计检测和项目实施要求单独评估。

风险与排除情形

  • 不予受理、取消申报资格或撤销立项项目,并按规定严肃处理
06

申报时间

申报批次与截止时间

同一项目可能分年度、分批或分地区申报,每一条都标注了对应的地区和年度;提交前请打开政府源文件再次核对。

当前批次(正在申报 / 即将开始 / 常年办理)

历史批次(已截止,共 61 个)
07

企业成长路线

后续可申报项目

后续匹配应以企业完成本项目后形成的资质、投入、成果和经营数据为依据。

08

政策依据

按地区核对政府源文件

四川省

62 份文件

政策依据(非申报批次)

5 份文件

这些文件是项目的管理办法、上级指导方针或名单公示,本身没有申报窗口,但决定了条件口径与奖励标准,申报前建议先核对。

拓展

上下级政策

同一项目的其他层级

本页只写“四川省”层级的申报条件、批次与支持标准。上级、下级的同类项目条件与截止时间不同,请分别查看。

其他地区项目

同一项目在不同地区的申报条件、支持标准和截止时间可能不同,请按企业注册地选择对应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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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下企业所在地区和具体问题,专家将在 1 个工作日内 联系您,帮助核对适用项目、申报条件、材料与时间。政策咨询不收费,用户信息保密;如需委托我们提供申报服务则按服务内容收费,费用与范围会事先说明。政策是否适用及最终结果以主管部门审核为准。

  • 核对企业与项目的基础匹配关系
  • 定位当前批次、截止日期和政策依据
  • 梳理材料缺口与准备顺序
  • 1 个工作日专家主动联系
  • 咨询免费政策咨询与匹配不收费
  • 申报收费委托申报服务按内容另行计费
  • 信息保密仅用于本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