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项目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项目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项目申报,条件、材料和截止时间以政府通知为准,承担长期高风险研发并形成重大成果。

内容整理日期:2026-09-08。具体条件、时间与申报入口以政府源文件为准。

01

项目概况

这个项目是什么

申报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项目
项目层级跨层级
主管单位科技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
前置条件有前置条件
已收录批次101 个,其中正在申报或即将开始 4 个
申报时间国家 · 2026 年度 ·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城镇可持续发展关键技术与装备”重点专项:2026-08-07 至 2026-09-23国家 · 2026 年度 ·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项目:2026-07-21 至 2026-08-30国家 · 2026 年度 ·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项目:2026-04-27 至 2026-06-25国家 · 2026 年度 ·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项目:2026-05-11 至 2026-05-27国家 · 2026 年度 ·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项目:2026-05-09 至 2026-05-13国家 · 2026 年度 ·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项目:2025-12-27 至 2026-02-28国家 · 2026 年度 ·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业软件”等7个重点专项:2025-12-17 至 2026-02-05国家 · 2026 年度 ·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5-11-17 至 2026-01-16四川省 · 2026 年度 ·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项目:2025-09-30 至 2026-11-12四川省 · 2026 年度 ·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项目:2026-08-17 至 2026-09-18四川省 · 2026 年度 ·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项目:2026-07-17 至 2026-08-07四川省 · 2026 年度 ·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项目:2026-07-10 至 2026-07-17四川省 · 2026 年度 ·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项目:2026-07-03 至 2026-07-13四川省 · 2026 年度 ·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项目:2026-05-15 至 2026-05-25四川省 · 2026 年度 ·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项目:2026-01-07 至 2026-02-26四川省 · 2026 年度 ·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项目:2025-12-30 至 2026-02-14四川省 · 2026 年度 ·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业软件”等7个重点专项:2026-01-06 至 2026-02-02四川省 · 2026 年度 ·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项目:2025-12-23 至 2026-01-05四川省 · 2026 年度 ·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项目:2025-11-17 至 2026-01-05成都市新都区 · 2026 年度 ·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项目:2026-08-25 至 2026-09-18成都高新区 · 2026 年度 ·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业软件”等7个重点专项:2026-01-12 至 2026-02-05
03

准入判断

申报条件

适用对象

  • 适用对象:龙头企业、高校院所、联合体
  • 政策层级:国家
  • 政策目的:突破国家战略关键技术
  • 政策目标:提高科技创新和研发投入;吸引人才并促进产学研协同;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推动产业补链强链

申报条件

  • 必须紧扣项目申报指南,紧密联系国家目标以及四川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需求
  • <br /> 1.申报主体为工商、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区的独立法人资格的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符合上限入库标准的须纳入我区统计
  • 具备较高可行性、创新性、先进性
  • 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以下简称内地单位),或由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协商确定的港澳单位(附件1)
  • 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24年3月31日及以前
  • 申报单位必须与国外合作单位就本次项目申报签订合作协议
  • 申报单位必须事先依法依规履行国内有关审查报批手续
  • 申报单位应具备废旧动力电池回收、贮存、运输、拆解、检测、综合利用能力,或具备整合相关资源的条件

前置条件

  • 必须紧扣项目申报指南,紧密联系国家目标以及四川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求
  • 申报单位应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协议签署时间;单位应在本单位职能和业务范围内推荐,并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等负责;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以下简称内地单位),或由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协商确定的港澳单位(附件1);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及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具有良好国际合作基础,运行管理规范;单位应为在中国境外注册1年以上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非中方机构的分支机构;申报单位应就本次项目申报与国(境)外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或意向书;申报单位必须事先依法依规履行国内有关审查报批手续;必须事先依法依规履行国内有关审查报批手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及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具有良好国际合作基础,运行管理规范;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66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非中方机构的分支机构;具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同中方项目申报单位有长期稳定合作基础
  • 必须紧扣项目申报指南,紧密联系国家目标以及四川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需求
  • 申报单位应根据指南方向的研究内容以项目形式组织申报,项目可下设课题,项目下设课题数不超过4个,每个项目参与单位总数不超过6家;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以下简称内地单位),或由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协商确定的港澳科研单位(以下简称港澳单位,名单见附件1);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24年12月27日前;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诚信状况良好;单位应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明确各单位任务分工、考核指标、经费分配、知识产权归属等;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5〕2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工程科学与综合交叉”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等相关文件的具体要求;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应根据指南方向的研究内容以项目形式组织申报,项目可下设课题,项目下设课题数不超过4个,每个项目参与单位总数不超过6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24年12月27日前;具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诚信状况良好;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 申报单位应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应在联合申报协议上签字,并明确协议签署时间;单位应在本单位职能和业务范围内推荐,并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等负责;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以下简称内地单位),或由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协商确定的港澳科研单位(以下简称港澳单位,名单见附件1);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24年11月30日及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5〕2号)等相关文件的具体要求,遵循“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的基本原则,结合项目(课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24年11月30日及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 申报单位应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协议签署时间;单位应加强对所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按时将推荐项目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统一报送;单位应在本单位职能和业务范围内推荐,并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等负责;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以下简称内地单位),或由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协商确定的港澳单位(附件1);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24年11月30日及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具有良好国际合作基础,运行管理规范;单位应为在中国境外注册1年以上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非中方机构的分支机构;申报单位应就本次项目申报与国(境)外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或意向书;申报单位必须事先依法依规履行国内有关审查报批手续;必须事先依法依规履行国内有关审查报批手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24年11月30日及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具有良好国际合作基础,运行管理规范;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非中方机构的分支机构;具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同中方项目申报单位有长期稳定合作基础
  • 必须紧扣项目申报指南,紧密联系国家战略目标以及四川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需求
  • 单位应在本单位职能和业务范围内推荐,并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等负责;申报单位应为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或由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协商确定的港澳单位(附件1);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24年10月31日及以前,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条件,具有良好的国际合作基础,运行管理规范;申报单位须事先依法依规履行国内有关审查报批手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24年10月31日及以前,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条件,具有良好的国际合作基础,运行管理规范
  • 申报单位应根据指南方向的研究内容以项目形式组织申报,项目可下设课题;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等(以下简称内地单位),或由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协商确定的港澳特别行政区单位(以下简称港澳单位,名单见附件1);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24年9月30日前;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诚信状况良好;单位应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明确各单位任务分工、考核指标、经费分配、知识产权归属等;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5〕2号)等相关文件的具体要求,遵循“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的基本原则,根据项目(课题);单位应加强对所推荐项目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于2025年12月16日16:00前通过国科管系统逐项确认推荐项目,并将加盖推荐单位公章的推荐函以电子扫描件上传;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应根据指南方向的研究内容以项目形式组织申报,项目可下设课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24年9月30日前;具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诚信状况良好;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具有高级职称的主要参与者)实施联合限项,科研人员同期申报和在研的项目(课题)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项
  • 申报单位应根据指南方向的研究内容以项目形式组织申报,项目可下设课题;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以下简称内地单位),或由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协商确定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单位(以下简称港澳单位,名单见附件1);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24年6月30日前;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单位应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明确各单位任务分工、考核指标、经费分配、知识产权归属等;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5〕2号)等相关文件的具体要求,遵循“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的基本原则,结合项目(课题)牵;单位应加强对所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审核把关,于2025年11月25日16:00前通过国科管系统逐项确认推荐项目,并将加盖推荐单位公章的推荐函以电子扫描件上传;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应根据指南方向的研究内容以项目形式组织申报,项目可下设课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24年6月30日前;具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具有高级职称的主要参与者)实施联合限项,科研人员同期申报和在研的项目(课题)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项
  • 申报单位应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协议签署时间;单位应加强对所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按时将推荐项目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统一报送;单位应在本单位职能和业务范围内推荐,并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等负责;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以下简称内地单位),或由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协商确定的港澳单位(附件1);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24年8月31日及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具有良好国际合作基础,运行管理规范;单位应为在中国境外注册3年以上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行管理规范,是本领域掌握相关优势资源的机构,具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同中方项目申报单位有长期稳定合作基础;申报单位应就本次项目申报与国(境)外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或意向书;申报单位必须事先依法依规履行国内有关审查报批手续;必须事先依法依规履行国内有关审查报批手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24年8月31日及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具有良好国际合作基础,运行管理规范;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行管理规范,是本领域掌握相关优势资源的机构,具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同中方项目申报单位有长期稳定合作基础
  • 申报单位应根据指南方向的研究内容以项目为单元整体组织申报,并覆盖相应指南方向的全部考核指标;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以下简称内地单位),或由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协商确定的港澳特别行政区单位(以下简称港澳单位);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24年6月30日前;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单位应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明确各单位任务分工、考核指标、经费分配、知识产权归属等;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5〕2号)等相关文件的具体要求,遵循“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的基本原则,结合项目牵头单位;单位应在本单位职能和业务范围内推荐,并加强对所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审核把关,于2025年10月28日16:00前通过国科管系统逐项确认推荐项目,并将加盖推荐单位公章的推荐函以电子扫描件上传;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应根据指南方向的研究内容以项目为单元整体组织申报,并覆盖相应指南方向的全部考核指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24年6月30日前;具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04

办理准备

流程与材料

申报材料

  • <br /> 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新能源汽车销售奖励项目申报书(详见附件)<br /> 七、申报程序<br /> (一)申报方式:申请人按要求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提交至龙泉驿区商务局现代商贸科
  • 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受理部门线下复核→结果公示→拨付资金
  • 提交,同时将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发电子版)报送至成都高新区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处
  • 上传至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并将加盖公章的“申报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预申报书简表”扫描件发送至指定邮箱(见附件)
  • 提交项目正式申报书
  • 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双方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作为项目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 提交项目申报书前可利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查询相关科研人员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含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情况,避免重复申报
  • 中所需的附件材料,全部以电子扫描件上传

准备建议

  • 规划任务
  • 重点专项概算
  • 指南征求意见
05

投入产出

支持方式与注意事项

支持方式

  • 支持方式:前补助;任务制;里程碑
  • 典型产出:关键技术;样机;标准;专利;产业化
  • 各层级政策中的奖励与补助表述:
  • 龙泉驿区:<br /> 一、政策内容<br /> 鼓励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扩大销量,对年度销售额达到10亿元(含),且同比实现正增长的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给予100万元销售奖励
  • 四川省:贷款贴息/融资增信
  • 申报指标:<br /> 一、政策内容<br /> 鼓励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扩大销量,对年度销售额达到10亿元(含),且同比实现正增长的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给予100万元销售奖励
  • 申报指标:<br /> 三、申报对象<br /> 政策有效期内新能源汽车年度销售额达到10亿元(含),且新能源汽车销售额同比上一年度实现正增长的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

投入成本

政策未明确统一投入成本,请结合材料基础、审计检测和项目实施要求单独评估。

风险与排除情形

  • 不得重复申报和多头推荐申报
  • 禁止填写涉密内容,逾期不再受理
  • 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 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06

申报时间

申报批次与截止时间

同一项目可能分年度、分批或分地区申报,每一条都标注了对应的地区和年度;提交前请打开政府源文件再次核对。

07

企业成长路线

后续可申报项目

后续匹配应以企业完成本项目后形成的资质、投入、成果和经营数据为依据。

08

政策依据

按地区核对政府源文件

四川省

61 份文件

国家部委

29 份文件

成都市

5 份文件

新都区

1 份文件

高新区

4 份文件

龙泉驿区

1 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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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报收费委托申报服务按内容另行计费
  • 信息保密仅用于本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