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判断
先看企业最关心的信息
企业常申报的项目
这条政策暂未匹配到确定的申报项目,以下是企业常申报的项目,可结合企业情况进一步核对。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培育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条件、材料和截止时间以政府通知为准,持续研发投入、形成知识产权并规范归集研发费用。
查看条件与当前批次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申报,条件、材料和截止时间以政府通知为准,登记研发项目与知识产权并完成年度评价。
查看条件与当前批次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申报,条件、材料和截止时间以政府通知为准,持续创新并保持成长性指标。
查看条件与当前批次四川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四川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四川省发布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条件、材料和截止时间以当地政府通知为准,长期深耕细分市场并保持研发投入。
查看条件与当前批次主要申报条件
- 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美誉度的西部影视时尚之都,结合郫都实际,制定本政策
- 具有促进作用的节、展、赛、会、奖活动,可按不超过总费用的50%标准给予主要承办方补贴,世界级的活动单次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国家级活动单次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 具有促进作用”等具体标准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可能需要的材料
- 提交至区级相关部门审核
金额与指标
- 二章支持产业(人才)聚集 第三条支持企业落地聚集 1.支持企业集中集聚发展,对在成都影视城租用办公场地并实际办公的,正常运营1年后,采取“先缴后补”方式,按人均不超过15平方米、每月不超过30元/平方米的标准据实予以补贴,前三年分别按应补金额的100%、80%、50%比例执行,最高不超过30万元/年
- 2.对在成都影视城租用或购买办公用房并进行装修改造(不含可移动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营1年后,按不超过600元/平方米的标准据实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60万元
- 第四条支持企业培育壮大 1.支持企业“升规入库”,对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并正常报送数据的,按省市区有关政策执行
- 2.支持培育产业链重点企业,对评为成都影视城“镇园之宝”“明日之星”企业的,分别给予80万元、10万元奖励
- 3.支持培育产业链领军企业,对新评为省级文化旅游产业优秀龙头企业、市级文化旅游链(数字文创)链主企业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 4.支持培育产业链头部企业,对新评为全国文化企业30强、全国成长性文化企业30强、国家重点文化出口企业、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高能级500强企业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 第五条支持企业经营增长 支持企业经营持续增长,对发行分成、版权销售、购播交易等结算收入连续两年达到一定规模的,按年度实际结算收入增长给予分档奖励:连续两年结算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第二年结算收入同比增长20%以上的,按第二年结算收入增长部分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连续两年结算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且第二年结算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第二年结算收入增长部分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风险与排除情形
- 不予支持
- 追回资金,且三年内不得申报本政策: (一)项目不符合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或知识产权等存在争议的
- 失信主体名单,或在本政策申报、评审、公示期间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重大违法失信行为通报的
申报准备建议
- 优先围绕主营产品形成高质量权利和实施证据,不以无关证书堆数量。
- 在签合同和开票前核对备案、统计入库、建设期和不得重复支持规则。
- 量化本地配套采购、联合攻关、供应商覆盖、订单和产业链带动。
- 用实际经营、投资到位、入统、人员社保和合法纳税证明地方贡献。
- 建立投入台账并逐笔核对合同、发票、付款、入账、设备铭牌和现场状态。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内容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各产业园区:
《成都市郫都区支持成都影视城影视文创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修订)》已经成都市郫都区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26日
成都市郫都区支持成都影视城影视文创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文化思想,全面落实四川省做大做强文化旅游业、成都市建设世界文化旅游名城、郫都区打造“科创高地、锦绣郫都”等决策部署,加快成都影视城建设发展,持续繁荣影视作品创作生产,优化完善影视文创产业生态,促进影视文创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美誉度的西部影视时尚之都,结合郫都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支持对象
支持在成都影视城依法经营,对本区域影视文创产业高质量发展及经济活动有实际贡献和促进作用的企业机构;支持和推动本区域影视文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人才(团队)。
第二章支持产业(人才)聚集
第三条支持企业落地聚集
1.支持企业集中集聚发展,对在成都影视城租用办公场地并实际办公的,正常运营1年后,采取“先缴后补”方式,按人均不超过15平方米、每月不超过30元/平方米的标准据实予以补贴,前三年分别按应补金额的100%、80%、50%比例执行,最高不超过30万元/年。
2.对在成都影视城租用或购买办公用房并进行装修改造(不含可移动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营1年后,按不超过600元/平方米的标准据实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60万元。
第四条支持企业培育壮大
1.支持企业“升规入库”,对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并正常报送数据的,按省市区有关政策执行。
2.支持培育产业链重点企业,对评为成都影视城“镇园之宝”“明日之星”企业的,分别给予8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评为市级“镇园之宝”“明日之星”企业的,再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
3.支持培育产业链领军企业,对新评为省级文化旅游产业优秀龙头企业、市级文化旅游链(数字文创)链主企业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上述多项荣誉的,只享受一次奖励。
4.支持培育产业链头部企业,对新评为全国文化企业30强、全国成长性文化企业30强、国家重点文化出口企业、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高能级500强企业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上述多项荣誉的,只享受一次奖励。
第五条支持企业经营增长
支持企业经营持续增长,对发行分成、版权销售、购播交易等结算收入连续两年达到一定规模的,按年度实际结算收入增长给予分档奖励:连续两年结算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第二年结算收入同比增长20%以上的,按第二年结算收入增长部分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连续两年结算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且第二年结算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第二年结算收入增长部分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支持影视人才集聚
1.支持青年人才创作,对获得国际国内主流影视创投活动奖项的原创文学、剧本、视听作品,可给予单部作品2万元一次性奖励。
2.支持领军人才聚集,对经国家认定的文化名家、影视文化名人,以及国家、省、市影视文创领域人才计划专家入驻成都影视城,新推动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版权)或参与投资的影视项目在地备案并完成播映,或推动其参与投资的影视文创产业项目建成并完成验收的,可按项目在地实际投资金额的1.5%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三章支持产业载体建设
第七条支持硬件载体建设
支持打造产业载体场景,对在成都影视城新投资建设摄影棚、录音棚、演播厅等影视文创产业硬件载体,新建或利用成都影视城存量载体改建为摄影棚、实景片场,其固定资产投资纳入统计且单个项目(以宗地为单位)实际投入(不含土地费和配套商业投资)达到500万元,建设方案经专业评审同意实施的,可按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5%给予硬件建设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金分两次兑现,项目建成并完成验收后给予补贴金额的50%,正常运营1年后再给予补贴金额的50%。经省市认定为重大项目的,补贴金额可提高至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八条支持专业设备投资
支持产业智能化升级发展,对在成都影视城新投资建设或引进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大数据等数字技术项目提升影视文创软硬件水平,以及购置虚拟制片、特效制作、音视频合成等专业设备(系统),且单个项目(以单体建筑为单位)实际投入达到500万元,建设方案经专业评审同意实施的,可按固定设备投入金额的5%给予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金分两次兑现,项目建成并完成验收后给予补贴金额的50%,正常运营1年后再给予补贴金额的50%。
第九条支持公共平台建设
支持打造公共服务平台,对在成都影视城新投资建设版权交易服务、影视拍摄制作服务、视听技术创新应用、音视频内容数字资源服务等影视文创产业平台,正式运营1年后,可按平台搭建实际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支持载体市场运营
1.支持运营盘活场地场景,对在成都影视城市场化运营摄影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实景片场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服务影视项目实际结算费用的5%,每年给予运营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2.对在成都影视城运营影视服装、道具、器材、置景等配套服务空间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服务影视项目实际结算费用的5%,每年给予运营方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贴。
第四章鼓励影视作品转化
第十一条鼓励重点剧本创作
支持创作反映主旋律、正能量、重大题材等相关内容或讲述郫都人物、郫都故事的剧本,对在川完成作品版权登记和备案立项的,分层级给予创作扶持:由省委省政府指定创作生产或被列入四川省重大文艺扶持项目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被列入中央宣传部(国家电影局)、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电总局、中国文联、中国作协等中央和国家规划重大工程的,给予80万元一次性扶持。
第十二条鼓励影视作品转化
支持影视作品在地转化,对作为版权被授权方在地版权交易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以第一出品方立项备案并完成影视作品拍摄的,按实际成交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扶持,同一版权作品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三条鼓励在地拍摄制作
1.支持备案立项的影视项目在地配套,对使用成都影视城内实景片场、外景基地及服装、道具、器材、化妆等配套服务,且实际结算费用达到10万元以上的,按题材给予分档补助:一般题材影视项目给予制片方实际结算费用5%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科幻题材影视项目给予制片方实际结算费用10%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80万元。
2.支持备案立项的影视项目在地拍摄,对使用成都影视城内专业标准摄影棚、高科技摄影棚(数字虚拟棚、动作捕捉棚等),且实际结算费用达到30万元以上的,按题材给予分档补助:一般题材影视项目给予制片方实际结算费用30%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科幻题材影视项目给予制片方实际结算费用40%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支持备案立项的影视项目在地制作,对使用成都影视城内图像处理、剪辑配音、电脑特效等后期制作服务,且实际结算费用达到50万元以上的,按题材给予分档补助:一般题材影视项目给予制片方实际结算费用20%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科幻题材影视项目给予制片方实际结算费用30%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第十四条鼓励在地出品发行
支持备案立项的影视项目在地发行,对在成都影视城开展影视作品发行,且单部影视作品发行费用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发行费用的10%给予第一出品方最高30万元的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章影视作品放映奖励
第十五条影视作品放映奖励
支持影视作品播映放映,对作为第一出品方出品的电影、电视剧、综艺、纪录片、动画片、微短剧等影视文艺作品,首次在全国院线公映、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和一线省级卫视、主流视频网站(平台)播映的,按以下条件和标准予以奖励;对作为第二、第三出品方的,分别按以下奖励标准的50%、30%比例予以奖励。在多个平台播映的,按“就高”原则只享受一次。
文艺
门类
奖励
事项
奖项名称
类别
奖励标准
电影
播映奖励
首次公映,累计票房 1 亿元(含)以上且 5 亿元以下
50 万元
首次公映,累计票房 5 亿元(含)以上且 10 亿元以下
100 万元
首次公映,累计票房 10 亿元(含)以上且 2 0 亿元以下
200 万元
首次公映,累计票房 20 亿元(含)以上且 5 0 亿元以下
30 0 万元
首次公映,累计票房 50 亿元(含)以上的
4 00 万元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电影频道
黄金时段( 19 : 00-22 : 00 )首播
30 万元
非黄金时段首播
10 万元
电视剧
播映奖励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
央视一套、央视八套黄金时段( 19 : 00-22 : 00 )首播
可给予每集 1 万元、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央视其他频道或央视一套、央视八套非黄金时段首播
可给予每集 0.5 万元、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线省级卫视黄金时段( 19 : 00-22 : 00 )首播
动画片
播映奖励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
央视十四套黄金时段( 17:30-19:30 )首播
可给予每集 1 万元、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央视十四套非黄金时段首播
可给予每集 0.5 万元、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金鹰卡通、炫动卡通、卡酷少儿、嘉佳卡通频道黄金时段首播或国内主流视频网站(平台)首播
纪录片
播映奖励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
央视一套、九套首播
可给予每集 3 万元、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国内 主流视频网站(平台) 或 国内一线省级卫视黄金时段( 19 : 00-22 : 00 )首播
可给予每集 1 万元、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网络电影、网络电视剧
播映奖励
国内 主流视频网站(平台) 首播,平台累计分账或购播交易实际收入达到 1000 万元
可按分账或购播交易实际收入金额(不含税)给予 2 %的一次性奖励,单部作品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综艺
播映奖励
国内 主流视频网站(平台) 或 国内一线省级卫视首播
可给予每期 2 万元、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微短剧
播映奖励
国内 主流视频网站(平台) 或国内一线省级卫视首播
平台自行审查并播映的,可给予每部 0.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省级及以上广电部门备案审查并播映的,可给予每部 1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第六章 影视作品获奖奖励
第六章影视作品获奖奖励
文艺
门类
奖励
事项
奖项名称
类别
奖励标准
电影、网络电影
获奖奖励
全国精神文明建设 “五个一工程”奖
300 万元
中国电影华表奖
优秀故事片、优秀少数民族题材影片、优秀青年创作影片、优秀农村题材影片、优秀少儿影片
200 万元
优秀导演、编剧、演员、电影音乐、电影摄影等单项奖
50 万元
中国电影金鸡奖
最佳故事片奖、最佳中小成本故事片、最佳儿童片、最佳科教片、最佳纪录片、最佳美术片、最佳戏曲片
150 万元
最佳导演、编剧、演员、摄影、美术、音乐、录音、剪辑奖;导演处女作奖、终身成就奖、组委会特别奖等单项奖
25 万元
大众电影百花奖
最佳故事片奖
150 万元
优秀故事片奖
50 万元
最佳导演、编剧、演员、新人等单项奖
25 万元
金熊猫奖
最佳电影奖
100 万元
最佳导演、编剧、摄影、音乐、演员等单项奖
25 万元
国际 A 类电影节
主竞赛单元奖项
100 万元
电视剧、网络影视剧
获奖奖励
全国精神文明建设 “五个一工程”奖
300 万元
中国电视剧飞天奖
优秀电视剧
200 万元
优秀导演、编剧、演员等单项奖
25 万元
中国电视金鹰奖
最佳电视剧
150 万元
优秀电视剧
100 万元
终身成就奖
25 万元
最佳导演、编剧、演员等单项奖
25 万元
上海电视节白玉兰奖
最佳中国电视剧奖
100 万元
最佳导演、最佳编剧等单项奖
25 万元
金熊猫奖
最佳中国电视剧奖
100 万元
最佳导演、最佳编剧等单项奖
25 万元
电视纪录片(专题片)
获奖奖励
全国精神文明建设 “五个一工程”奖
250 万元
国家广电总局 “年度优秀国产纪录片”
50 万元
中国电视金鹰奖
优秀电视纪录片
50 万元
上海电视节白玉兰奖
最佳系列纪录片、最佳纪录片
50 万元
金熊猫奖
最佳纪录片奖(含纪录电影)
50 万元
最佳导演奖、摄影奖、剪辑奖等单项奖(含纪录电影)
15 万元
电视动画片
获奖奖励
全国精神文明建设 “五个一工程”奖
250 万元
中国电视金鹰奖
最佳电视动画片
50 万元
上海电视节白玉兰奖
最佳动画片
50 万元
金熊猫奖
最佳动画片奖(含动画电影)
50 万元
最佳动画形象奖、视觉效果等单项奖(含动画电影)
15 万元
综艺节目
获奖奖励
电视文艺星光奖
优秀电视综艺节目奖
50 万元
上海电视节白玉兰奖
最佳综艺节目
50 万元
微短剧
获奖奖励
入选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网络视听节目精品创作传播工程”或“优秀网络视听作品推选活动季度(年度)推优目录”或“‘跟着微短剧去旅行’创作计划推荐剧目”
10 万元
其他影视类型
获奖奖励
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 - 动漫奖
最佳动漫作品奖
100 万元
最佳动漫团队、技术、形象奖等
25 万元
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电视文艺星光奖
广播剧类、广播文艺类、电视文艺类
25 万元
亚洲 - 太平洋广播联盟奖
广播、电视节目类
25 万元
第七章 鼓励影视品牌打造
第十六条影视作品获奖奖励
支持影视作品申报国内外奖项,对作为第一出品方的电影、电视剧、综艺、纪录片、动画片、微短剧等影视文艺作品,入选国家部委主题文艺创作工程、获得国家部委重要文艺奖项或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力的,按以下条件和标准予以奖励;对作为第二、第三出品方的,分别按以下奖励标准的50%、30%比例予以奖励。同一作品先后获得多个奖项的,按“就高”原则享受或进行补差。
第七章鼓励影视品牌打造
第十七条鼓励影视活动举办
支持举办承办重大影视节会活动,对引进世界级、国家级影视节会(含颁奖典礼)及其他对影视文创产业发展具有促进作用的节、展、赛、会、奖活动,可按不超过总费用的50%标准给予主要承办方补贴,世界级的活动单次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国家级活动单次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申报方式及原则
(一)申报主体自行准备相关印证资料和支撑文件,按程序和要求提交至区级相关部门审核。
(二)同一企业(项目、个人)同一年度申报了区内其他相关政策同类扶持条款的,按“就高不重复申报”原则核定。
第十九条“负面清单”管理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已获得支持的,将追回资金,且三年内不得申报本政策:
(一)项目不符合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或知识产权等存在争议的;
(二)申报主体在政策申报之日的前一年内,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判处刑事处罚的;
(三)申报主体被列入国家、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公布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在本政策申报、评审、公示期间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重大违法失信行为通报的;
(四)申报主体在申报过程中伪造材料、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影响评审结果的;
(五)申报主体(项目)引发重大负面舆情或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对郫都区城市形象和发展环境造成负面影响的;
(六)其他经认定不应予以支持的情形。
第二十条有效期及解释权
(一)本政策自2026年4月27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政策到期后,尚未执行完毕的条款继续执行。《成都市郫都区促进影视文创产业发展扶持政策》(郫府办发〔2023〕14号)文件同时废止,2025年1月1日起至本政策施行前符合本政策兑现条件的,参照本修订政策执行。
(二)本政策在实施过程中,若与上级部门出台的新规定或与相关法律法规冲突,按新规定要求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本政策提及的“不超过”“达到”“以上”“最高不超过”“不低于”除特别规定外,均含本数。
(四)本政策提及的“主流影视创投活动”“影视文化名人”“主流视频网站(平台)”“具有促进作用”等具体标准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五)本政策由成都市郫都区影视城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政府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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