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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相关的申报项目
这条政策暂未匹配到确定的申报项目,以下项目可能相关,请结合企业情况核对。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培育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条件、材料和截止时间以政府通知为准,持续研发投入、形成知识产权并规范归集研发费用。
查看条件与当前批次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申报,条件、材料和截止时间以政府通知为准,登记研发项目与知识产权并完成年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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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申报,条件、材料和截止时间以政府通知为准,持续创新并保持成长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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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条件、材料和截止时间以政府通知为准,提供信息、技术、融资、培训等服务。
查看条件与当前批次主要申报条件
- 单位应及时向推荐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论证后,推荐单位以正式文件(一式两份)向市科技局报送无法验收报告及佐证材料
可能需要的材料
- 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 提供6项、7项的材料证明
- 提供的其他资料
- 提供乡村证明材料
- 提供参训人员签到花名册(单位、姓名、手机等相关信息齐全)
- 提供购销合同
- 提供相关调整文件资料
- 提供市科技局同意调整批复意见
- 提交验收评价材料并进行指导、审查,高质量完成项目验收评价工作
- 合同书约定的目标任务、考核指标等任务完成情况
申报准备建议
- 优先围绕主营产品形成高质量权利和实施证据,不以无关证书堆数量。
- 按技术成熟度准备样机、中试、检测、用户验证、量产和销售证据。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内容
各县区、广元经开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级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绩效,我局决定开展2023年度广元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工作(以下简称验收评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评价范围
到期未验收评价的广元市科技计划项目(清单见附件)。
二、验收评价依据
(一)《广元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广科发〔2022〕43号)。
(二)《广元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广财规〔2021〕1号)。
(三)《关于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进一步优化升级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广科发〔2019〕33号)。
(四)《广元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试行)》(广科发〔2022〕37号)。
三、验收评价内容
(一)任务合同书约定的目标任务、考核指标等任务完成情况。包括:项目研发任务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研究成果的水平及创新性、成果示范推广及应用前景、项目组织管理、人才培养等;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科研学术价值等实施绩效。
(二)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包括:资金到位与拨付、单独核算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预算执行与调整等情况;根据会计核算与资金使用情况,确定项目专项资金结余情况。
四、验收评价方式
(一)立项支持经费1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限项目承担单位为管理规范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和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审核验收评价。审核验收评价主要针对任务完成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开展自评(可依托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并出具自评验收建议;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科研经费使用相关规章制度加强经费管理,对项目经费支出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经费决算表,并出具经费使用合规承诺及说明。市科技局相关项目管理科室在项目承担单位自评基础上,依据项目任务合同书的主要考核指标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验收评价,并出具审核评价结论。结论为合格及以上的项目,不再对财务进行审核;结论为不合格的项目,对财务进行专家验收评价。
(二)立项支持经费10万元(不含)以上和由企业承担的立项经费在1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实行专家验收评价。由市科技局相关项目管理科室或委托项目推荐单位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评价,并出具专家意见。专家验收评价采用会议验收评价与现场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五、验收评价材料
项目负责人在广元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管理平台填写项目验收申请表,经项目承担单位、推荐单位审核后,按要求提交以下验收材料。注意:采用审核验收评价的项目,无需提供6项、7项的材料证明。
(一)广元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广元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管理平台系统导出)。
(二)广元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广元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管理平台系统导出)。
(三)广元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广元市科技局已签署的复印件)。
(四)项目完成情况总结报告。
(五)根据项目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如项目试验基地、中试线、示范点等一览表;取得专利、软件、新品种、新药等知识产权证书或受理文件(清单及复印件);技术标准备案文件(清单及复印件);材料、产品检验或测试报告(复印件);成果评价证书、科技成果登记表(成果清单及复印件);获得科技奖励证书(清单及复印件),发表专著、论文清单;技术转让证明文件(复印件),用户意见书(复印件)等资料;建立的示范基地、带动农民增收须提供乡村证明材料;经济效益要有购销合同或纳税证明等。
(六)项目经费执行情况报告。
(七)项目专项资金到位与支出情况证明材料(含合作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实际收到财政专项经费拨款的明细清单和银行进账单复印单;项目承担单位的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账,专项经费每个科目前两笔最大金额支出的记账凭证复印件及相关附件复印件(如发票、签收单、合同等)等。培训费支出须提供参训人员签到花名册(单位、姓名、手机等相关信息齐全);设备等固定资产支出须提供购销合同。以上材料须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八)有调整事项的项目,需提供相关调整文件资料;需市科技局同意调整的,应提供市科技局同意调整批复意见。
(九)资料装订须按照1至8的顺序装订,封面颜色自选,须包含:标题(广元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材料),项目基本信息(项目类别、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承担单位、负责人、立项经费、推荐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
六、工作进度
在2023年6月31日前完成审核验收评价和专家验收评价工作,在2023年11月30日前完成系统备案。
七、有关要求
(一)项目承担单位要主动配合验收评价工作,根据附件1、2和验收评价工作进度安排及时总结项目完成情况,认真梳理相关证明材料,凝炼项目实施取得的标志性科技成果。严格按照项目验收评价有关要求,认真准备、按时报送验收评价相关材料,并保证材料真实、完整、规范。验收通过后,按要求做好成果登记工作。
(二)项目推荐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梳理辖区内到期项目,督促项目单位按时提交验收评价材料并进行指导、审查,高质量完成项目验收评价工作。
(三)项目到期1年后仍未完成验收评价,包括项目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不配合开展验收评价、项目单位已吊销或注销等情况,将按照《广元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广科发〔2022〕43号)规定撤销项目,取消项目牵头单位(含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的国、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资格,并通报推荐单位。
(四)因国家、省或我市政策调整、市场变化、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无法完成验收评价,且符合《广元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广科发〔2022〕43号)第三十二条终止条件的项目,项目牵头单位应及时向推荐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论证后,推荐单位以正式文件(一式两份)向市科技局报送无法验收报告及佐证材料。
附件:
1.2023年度广元市科技计划项目审核验收清单 2.2023年度广元市科技计划项目专家验收清单
3.审核验收流程
4.财政资助类科技计划项目审核验收资金使用合规承诺书
5.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审核验收自筹资金到位承诺书
广元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5月9日
政府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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