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判断
先看企业最关心的信息
企业常申报的项目
这条政策暂未匹配到确定的申报项目,以下是企业常申报的项目,可结合企业情况进一步核对。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培育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条件、材料和截止时间以政府通知为准,持续研发投入、形成知识产权并规范归集研发费用。
查看条件与当前批次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申报,条件、材料和截止时间以政府通知为准,登记研发项目与知识产权并完成年度评价。
查看条件与当前批次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申报,条件、材料和截止时间以政府通知为准,持续创新并保持成长性指标。
查看条件与当前批次四川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四川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四川省发布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条件、材料和截止时间以当地政府通知为准,长期深耕细分市场并保持研发投入。
查看条件与当前批次可能需要的材料
- 提供其所在企业出具的证岗相适证明
- 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
- 合同并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和社会组织,按每招用1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 证书之一的,可按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领取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
- 证书的,可增加每人每年补贴次数,共计不超过3次
- 证书时所在实际用工单位行业为准
- 证书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等情形,严防错发、冒领和骗取基金等问题发生,依法处置违法违规情形,及时追回违规领取资金,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金额与指标
- 取得多项重点产业链急需紧缺职业(工种)中级(四级)和高级(三级)证书的,可增加每人每年补贴次数,共计不超过3次
风险与排除情形
- 追回违规领取资金,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申报准备建议
- 围绕政策目标建立“现状基线→拟实施动作→量化结果→证明材料”的项目逻辑。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内容
川人社规〔2026〕4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行政部门、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扩岗的通知》(人社部发〔2026〕3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就落实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扩岗政策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把准政策口径
(一)关于稳岗返还。参保企业上年度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且无历史欠费,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2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40%返还,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60%返还。参保企业划型、劳务派遣企业申领办法仍按上年规定执行。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
(二)关于一次性扩岗补助。对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和社会组织,按每招用1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三)关于技能提升补贴。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列入我省重点产业链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职业中类与所在企业行业类别一致、数字和绿色职业等级证书之一的,可按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领取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取得多项重点产业链急需紧缺职业(工种)中级(四级)和高级(三级)证书的,可增加每人每年补贴次数,共计不超过3次。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时,企业在职职工应提供其所在企业出具的证岗相适证明。被派遣劳动者所在企业行业类别,以取得证书时所在实际用工单位行业为准。
二、优化经办服务
各地要持续推行稳岗返还“免申即享”经办模式,主动向符合条件企业推送信息,经确认后及时发放返还资金;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经企业确认及授权后,可将资金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协助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要指导劳务派遣企业主动申请稳岗返还,并按规定使用资金。企业对稳岗返还企业划型有异议的,应于2026年11月30日前提出划型变更申请,经办机构及时将划型核实调整结果告知企业。2026年12月31日以后,企业仍未完成发放信息确认的,视为主动放弃。
三、强化风险防控
各地要落实深入推进全省人社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失业保险基金安全守护行动有关要求,强化业务协同,加强内控管理,严格审核把关,切实规范待遇审核发放。常态化开展疑点数据核查,重点核查我省已有相关评价机构但批量持外省同一评价机构所发证书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等情形,严防错发、冒领和骗取基金等问题发生,依法处置违法违规情形,及时追回违规领取资金,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深化协同联动、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工作调度,及时会商处置政策执行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力有序推动政策尽快落地见效。本通知相关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6年7月30日
政府源文件
核对政策发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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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位当前批次、截止日期和政策依据
- 梳理材料缺口与准备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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