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判断
先看企业最关心的信息
企业常申报的项目
这条政策暂未匹配到确定的申报项目,以下是企业常申报的项目,可结合企业情况进一步核对。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培育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条件、材料和截止时间以政府通知为准,持续研发投入、形成知识产权并规范归集研发费用。
查看条件与当前批次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申报,条件、材料和截止时间以政府通知为准,登记研发项目与知识产权并完成年度评价。
查看条件与当前批次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申报,条件、材料和截止时间以政府通知为准,持续创新并保持成长性指标。
查看条件与当前批次四川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四川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四川省发布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条件、材料和截止时间以当地政府通知为准,长期深耕细分市场并保持研发投入。
查看条件与当前批次主要申报条件
- 具备合法经营资质、践行合规经营责任,对本区域医药研发创新、健康服务供给、产业生态构建具有支撑作用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组织机构
可能需要的材料
- 合同执行额3%的奖励,单个品种每年本类奖励额度不超过300万元,每个企业每年本类奖励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 合同研发机构(CRO)、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MO)、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等公共服务平台,按照平台实际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
- 合同执行额2%的奖励,单个合同每年本类奖励不超过100万元,每个服务平台每年本类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金额与指标
- 日 金牛区促进医药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试行) 按照成都市现代产业体系总体布局和金牛区医药健康产业发展实际,为进一步推进医药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培育形成金牛特色医药健康产业体系,聚力打造“健康金牛”品牌,特制定如下政策
- 完成临床前研究,取得临床试验批件或获得临床试验默示许可的,进入临床Ⅰ期,经认定,按上一阶段研发投入的20%给予不超过400万元奖励
- 完成Ⅰ期临床试验进入Ⅱ期临床试验,经认定,按上一阶段研发投入的30%给予不超过700万元奖励
- 完成Ⅱ期临床试验进入Ⅲ期临床试验,经认定,按上一阶段研发投入的35%给予不超过1200万元奖励
- 完成Ⅲ期临床试验并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经认定,按照上一阶段研发投入的40%给予不超过2500万元奖励
- 同一品种申请多个适应症临床试验不重复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本类奖励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
- 除上述其他一类创新药企业,完成临床前研究,取得临床试验批件或获得临床试验默示许可的,进入临床Ⅰ期,经认定,按上一阶段研发投入的2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奖励
- 完成Ⅰ期临床试验进入Ⅱ期临床试验,经认定,按上一阶段研发投入的30%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风险与排除情形
- 不得再依据本政策重复申请
申报准备建议
- 把研发项目、人员、工时、费用、知识产权和产品收入建立可追溯映射,不为申报临时补造。
- 准备劳动/合作关系、社保、岗位职责、研发任务和人才实际贡献证据。
- 优先围绕主营产品形成高质量权利和实施证据,不以无关证书堆数量。
- 按技术成熟度准备样机、中试、检测、用户验证、量产和销售证据。
- 让制度持续运行并产生记录、内审、整改和绩效,不只准备纸面文件。
- 建立投入台账并逐笔核对合同、发票、付款、入账、设备铭牌和现场状态。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内容
各产业园区管委会,蓉北商圈服务局,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各国有公司:
现将《金牛区促进医药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28日
金牛区促进医药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试行)
按照成都市现代产业体系总体布局和金牛区医药健康产业发展实际,为进一步推进医药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培育形成金牛特色医药健康产业体系,聚力打造“健康金牛”品牌,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具备合法经营资质、践行合规经营责任,对本区域医药研发创新、健康服务供给、产业生态构建具有支撑作用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组织机构。
二、支持政策
1.支持细胞、基因、核酸与合成生物治疗等前沿生物药物创新研发。完成临床前研究,取得临床试验批件或获得临床试验默示许可的,进入临床Ⅰ期,经认定,按上一阶段研发投入的20%给予不超过400万元奖励;完成Ⅰ期临床试验进入Ⅱ期临床试验,经认定,按上一阶段研发投入的30%给予不超过700万元奖励;完成Ⅱ期临床试验进入Ⅲ期临床试验,经认定,按上一阶段研发投入的35%给予不超过1200万元奖励;完成Ⅲ期临床试验并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经认定,按照上一阶段研发投入的40%给予不超过2500万元奖励。同一品种申请多个适应症临床试验不重复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本类奖励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
2.支持其他一类创新药研发。除上述其他一类创新药企业,完成临床前研究,取得临床试验批件或获得临床试验默示许可的,进入临床Ⅰ期,经认定,按上一阶段研发投入的2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奖励;完成Ⅰ期临床试验进入Ⅱ期临床试验,经认定,按上一阶段研发投入的30%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奖励;完成Ⅱ期临床试验进入Ⅲ期临床试验,经认定,按上一阶段研发投入的35%给予不超过700万元奖励;完成Ⅲ期临床试验并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经认定,按照上一阶段研发投入的40%给予不超过1500万元奖励。同一品种申请多个适应症临床试验不重复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本类奖励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
3.支持二类改良型新药以及新增适应症研发。对二类改良型新药企业,完成临床前研究,取得临床试验批件或获得临床试验默示许可的,进入临床Ⅰ期,经认定,按上一阶段研发投入的10%给予不超过150万元奖励;完成Ⅰ期临床试验进入Ⅱ期临床试验,经认定,按上一阶段研发投入的20%给予不超过150万元奖励;完成Ⅱ期临床试验进入Ⅲ期临床试验,经认定,按上一阶段研发投入的25%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奖励;完成Ⅲ期临床试验并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经认定,按照上一阶段研发投入的30%给予不超过600万元奖励。同一品种申请多个适应症临床试验不重复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本类奖励额度不超过1200万元。对已上市创新药、改良型新药进行再开发并新增适应症的,经认定,单个品种按照研发经费的1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本类奖励额度不超过1500万元。
4.支持企业引进新药。支持企业引进国内外一类创新药、二类改良型新药、首仿药,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对通过除自主研发外的其他途径获取非关联关系企业的药品注册证并实现转化的,经认定,按照交易金额的10%给予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本类奖励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
5.支持医疗器械研发生产。对企业自主研发取得第三类、第二类(不含二类诊断试剂及设备零部件)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经认定,按研发投入的20%分别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对非自主研发,通过整体转入关联企业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实现转化的,经认定,给予第三类、第二类(不含二类诊断试剂及设备零部件)医疗器械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非自主研发,通过其他途径取得非关联关系企业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实现转化的,经认定,按照交易金额的10%给予第三类、第二类(不含二类诊断试剂及设备零部件)医疗器械不超过1000万元、500万元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本类奖励额度不超过2500万元。
6.支持企业委托生产。鼓励企业对现有生产设施、工艺装备进行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持续提升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能力和管理能力。对承接药品和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双方无投资关联关系)的企业,每年给予被委托方合同执行额3%的奖励,单个品种每年本类奖励额度不超过300万元,每个企业每年本类奖励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7.支持药品和医疗器械服务平台建设。对新组建的合同研发机构(CRO)、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MO)、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等公共服务平台,按照平台实际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支持药品和医疗器械服务平台更好发挥效能,自平台建成之日起三年内(含),对与平台无投资关联关系的服务对象企业,经认定,每年给予合同执行额2%的奖励,单个合同每年本类奖励不超过100万元,每个服务平台每年本类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8.支持企业争先创优。对企业自主创新,科技成果荣获国家、省(部)级奖励的予以表彰奖励。荣获国家级奖励的,分别给予特等奖500万元、一等奖200万元、二等奖100万元、三等奖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省(部)级奖励的,分别给予特等奖150万元、一等奖100万元、二等奖50万元、三等奖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9.支持校(院、所)企合作。鼓励联合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开展科研项目合作(含多企业联合),对开展国家、省级科研项目联合攻关的,根据上级科研项目实际经费到位和项目正式结题两个时间节点,国家级项目按照国家实际到位经费的15%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奖励、省级项目按照省级实际到位经费的1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奖励。
10.支持企业推动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转化应用。鼓励企业与医疗机构合作,对完成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备案的,给予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完成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并获得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临床转化应用审批的,给予企业150万元一次性奖励。
11.支持医疗机构(含公立医疗机构)重点临床专科、专病建设。医疗机构获批国家临床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的,验收合格之日起分别给予每项100万元、6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批省级临床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的,验收合格之日起分别给予每项60万元、40万元一次性奖励。
12.支持高端人才引进。对医疗机构(含公立医疗机构)新入职的医疗技术人员(不含行政管理岗位),经认定,年收入达50万元/人的,给予用人单位3万元/人奖励,在此基础上年收入每增加10万元/人的,给予用人单位增加1万元/人奖励,单个医疗技术人员对应给予用人单位的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三、附则
13.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调整,本政策将及时做出修订,并按修订后政策规定执行。执行金牛区现行产业扶持政策相关条款内容与本政策时,按照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除上级政策须区级财政匹配资金承担部分外,可与上级政策叠加享受。
14.本政策自2025年12月28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已依据修订前政策申报或已获得财政奖补资金的项目不得再依据本政策重复申请;施行期间享受本政策跨年度条款的企业在本政策到期后,继续按相应条款享受相应奖励,直到相应条款执行完毕。原《区政府办关于印发金牛区促进医药健康(高端诊疗)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金牛府办规〔2025〕2号)同时废止。
15.本政策涉及的具体奖励条件、申报程序等实施细则另行制定,由区卫健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政府源文件
核对政策发布来源
页面摘要便于快速判断,不替代政府正式文件、当期申报指南和主管部门审核。
政策匹配咨询
不确定企业能申报什么?
留下企业所在地区和具体问题,专家将在 1 个工作日内 联系您,帮助核对适用项目、申报条件、材料与时间。政策咨询不收费,用户信息保密;如需委托我们提供申报服务则按服务内容收费,费用与范围会事先说明。政策是否适用及最终结果以主管部门审核为准。
- 核对企业与项目的基础匹配关系
- 定位当前批次、截止日期和政策依据
- 梳理材料缺口与准备顺序
- 1 个工作日专家主动联系
- 咨询免费政策咨询与匹配不收费
- 申报收费委托申报服务按内容另行计费
- 信息保密仅用于本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