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部委申报通知已截止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26年度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的通知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日期
2026-04-21
申报开始
2026-04-21
企业截止
2026-08-15

申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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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地区国家部委
文件状态已截止
开始日期2026-04-21
最晚截止2026-08-15

主要申报条件

  • 具有较强示范效应的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推荐至我部

可能需要的材料

  • 提交申报表中要求的佐证材料,报送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 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组织实地抽查,在符合《暂行办法》认定标准的基础上(中西部、东北地区可适当放宽),择优遴选在开放合作方面具有较强示范效应的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推荐至我部

金额与指标

  •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数量不超过2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数量不超过1个

风险与排除情形

  • 不予受理
  • 不得以此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内容

工信厅企业函〔2026〕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根据《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4〕16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组织推荐2026年度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由地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为申报主体,填写《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申报表》,提交申报表中要求的佐证材料,报送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二、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组织实地抽查,在符合《暂行办法》认定标准的基础上(中西部、东北地区可适当放宽),择优遴选在开放合作方面具有较强示范效应的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推荐至我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数量不超过2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数量不超过1个。对超过报送数量的,一律不予受理。

四、如发现虚假申报或隐瞒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申报资格。

五、《暂行办法》中所指“运营管理机构”为非新设立机构,不得以此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六、请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于2026年8月15日前将加盖公章的《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申报表》(附件1)、《2026年度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推荐汇总表》(附件2)各一式3份及电子版光盘1份,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寄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100804)。

附件:1.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申报表

2.2026年度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推荐汇总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6年4月13日

政府源文件

核对政策发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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