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部委申报通知待核验

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推荐和2023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符合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日期
2026-04-08
申报开始
2026-04-08

申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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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地区国家部委
文件状态待核验
开始日期2026-04-08
最晚截止未明确

可能需要的材料

  • 提交申报表中要求的佐证材料,报送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 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组织实地抽查,在符合《暂行办法》认定标准的基础上(西部地区可适当放宽),择优推荐至我部
  • 提交申报表中要求的佐证材料,报送至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金额与指标

  •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数量不超过8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数量不超过2个

风险与排除情形

  • 不予受理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内容

工信厅企业函〔2026〕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根据《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11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组织开展2026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推荐和2023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复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推荐工作

(一)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由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为申报主体,填写《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表》,提交申报表中要求的佐证材料,报送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二)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组织实地抽查,在符合《暂行办法》认定标准的基础上(西部地区可适当放宽),择优推荐至我部。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数量不超过8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数量不超过2个。对超过报送数量的,一律不予受理。

二、复核工作

(一)我部公告的2023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须参与本次复核工作,由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作为复核申报主体,填写《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复核申报表》,提交申报表中要求的佐证材料,报送至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二)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复核材料并进行初审,按照《暂行办法》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认定标准逐一审查、核实,必要时开展实地抽查,将通过初审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报至我部。未通过初审的,需说明原因。

三、工作要求

(一)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依据《暂行办法》相关要求和标准,严格把关,积极稳妥开展推荐和复核工作。

(二)如发现虚假填报或隐瞒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资格。

(三)请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于2026年6月15日前将加盖公章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表》(附件1)及佐证材料、《2026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推荐汇总表》(附件2)、《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复核申报表》(附件3)及佐证材料、《2023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复核情况汇总表》(附件4)各一式3份及电子版光盘1份,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寄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100804)。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刘坤010-68205324

附件:1.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表

2.2026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推荐汇总表

3.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复核申报表

4.2023年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复核情况汇总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6年4月7日

政府源文件

核对政策发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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