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江区申报通知正在申报

成都市温江区:关于申报家庭农场孵化场的通知

发布机关
成都市温江区农业农村局
本站收录时间
2026-10-21
政策发布日期
2026-10-20
申报开始
2026-10-20
企业截止
2026-10-30

申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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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地区温江区
文件状态正在申报
开始日期2026-10-20
最晚截止2026-10-30

主要申报条件

  • 申报主体须提交《家庭农场孵化场申报材料》,纸质件和电子文档各1份,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 (一)家庭农场孵化场申报备案表(附件1)
  • 申报条件 经营年限在5年以上
  • 具备开展孵化服务的场地及设施条件
  • 具有代表性
  • 具有农业专业技术职称或技能等级证书(或发明专利)
  • 具有发展农业适度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的理念、良好的职业素养和道德品质
  • 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善于接受新技术、新知识和新理念
  • 具有高中(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参加过高素质农民培训的优先

可能需要的材料

  • 申报材料 申报主体须提交《家庭农场孵化场申报材料》,纸质件和电子文档各1份,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 (一)家庭农场孵化场申报备案表(附件1)
  • 提交孵化合同模板
  • 申报材料》以正式文件报送区农业农村局(纸质件和电子文档各1份)
  • 申报材料(范本)、3.家庭农场孵化场申报备案汇总表 成都市温江区农业农村局 2026年10月19日
  • 证书(或发明专利)
  • 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清晰界定各方责任
  • 合同,明确孵化双方权利义务,清晰界定安全管理责任
  • 合同模板
  • 合同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扫描件
  • 证书(或发明专利)证明材料(如有)

风险与排除情形

  • 失信行为

申报准备建议

  1. 优先围绕主营产品形成高质量权利和实施证据,不以无关证书堆数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内容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孵化计划的通知》(川农函〔2026〕392号)和市农业农村局印发《关于组织申报家庭农场孵化场的通知》(〔2026〕10-26)要求,做好全区申报家庭农场孵化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经营年限在5年以上;具备开展孵化服务的场地及设施条件;在农业领域有专长并具有代表性;入选中省家庭农场典型案例(含曾获评省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或家庭农场经营者具有农业专业技术职称或技能等级证书(或发明专利);具有发展农业适度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的理念、良好的职业素养和道德品质;市场渠道稳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近3年稳定盈利。

二、孵化工作要求

(一)孵化对象。主要面向有意创办家庭农场的外出务工返乡人员、退役军人、专业技术人员、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毕业生等开展孵化服务,兼顾有意愿扩大经营规模的小农户。孵化对象条件一般为: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爱农业,愿意发展家庭农场;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善于接受新技术、新知识和新理念;能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具有高中(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参加过高素质农民培训的优先;45周岁以下的优先。

(二)孵化服务及管理要求。孵化场应聚焦专业领域,结合农事生产各环节,围绕成功经营家庭农场必备的选址、基建、关键性生产技术要点、初加工、市场营销、财务管理、公共关系、法律政策等开展孵化服务。孵化场应有自身的孵化大纲,按大纲开展孵化服务;积极吸纳孵化对象,建立孵化台账,实时记录孵化服务的对象名称、孵化时间与时长、孵化地点、孵化内容等,并有孵化对象签字确认。同时,孵化场应与孵化对象签订孵化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清晰界定各方责任。鼓励孵化场与孵化对象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持续开展服务追踪。

三、申报材料

申报主体须提交《家庭农场孵化场申报材料》,纸质件和电子文档各1份,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

(一)家庭农场孵化场申报备案表(附件1)。

(二)孵化合同。孵化场与孵化对象签订的孵化合同,明确孵化双方权利义务,清晰界定安全管理责任。尚未确定孵化对象的,提交孵化合同模板。

(三)孵化大纲。孵化场根据产业实际形成的孵化大纲,可简化,但需体现选址、基建、关键性生产技术要点、初加工、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等主要孵化内容核心要点。

(四)经营年限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扫描件。

(五)场地及设施条件证明材料。完成孵化工作所必需的场地、办公设施设备、附属设施等照片;土地流转合同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扫描件;主要生产、加工等设备清单(注明设备名称、型号及数量)。

(六)农业领域专长及代表性证明材料。主导产业介绍材料,含产业规模、技术模式、生产效益等。

(七)典型案例或示范场证明材料(如有)。入选中省家庭农场典型案例的书页扫描件或网页截图;获评省、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评定文件扫描件。

(八)农业专业技术职称或技能等级证书(或发明专利)证明材料(如有)。相关证书扫描件。

(九)市场渠道及经营状况证明材料。与超市、企业、合作社等签订的产销对接协议或购销合同、订单合同等佐证材料;生产经营收支记录、财务报表等近3年稳定盈利相关证明材料。

四、工作程序

(一)广泛宣传动员。各镇(街)广泛宣传家庭农场孵化计划,指导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自愿向所属镇(街)申报家庭农场孵化场,并按要求准备材料。

(二)严格初审核查。各镇(街)进行初审核查,确保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申报主体通过“信用中国(四川成都)”网站(https://credit.chengdu.gov.cn)完成信用记录查询,确保推荐上报的孵化场无不良信用记录和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三)择优推荐上报。各镇(街)择优遴选推荐孵化场,于10月30日前将《家庭农场孵化场申报备案汇总表》(附件3)和《家庭农场孵化场申报材料》以正式文件报送区农业农村局(纸质件和电子文档各1份)。联系人:杨婧;联系电话:82728931。

五、其他要求

各镇(街)按文件要求,持续宣传推介家庭农场孵化计划,引导有意愿的创业人员自主对接孵化场,接受孵化服务;指导孵化场规范管理、动态掌握孵化情况,鼓励与孵化对象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持续开展服务追踪,对连续两年未成功孵化至少一户家庭农场的按规定不再纳入孵化计划。对纳入孵化计划的家庭农场和成功创办家庭农场的孵化对象,在项目扶持、典型推荐、师资纳入、创业支持和金融、保险、科研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附件:1.家庭农场孵化场申报备案表、2.家庭农场孵化场申报材料(范本)、3.家庭农场孵化场申报备案汇总表

成都市温江区农业农村局

2026年10月19日

政府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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