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判断
先看企业最关心的信息
企业常申报的项目
这条政策暂未匹配到确定的申报项目,以下是企业常申报的项目,可结合企业情况进一步核对。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培育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条件、材料和截止时间以政府通知为准,持续研发投入、形成知识产权并规范归集研发费用。
查看条件与当前批次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申报,条件、材料和截止时间以政府通知为准,登记研发项目与知识产权并完成年度评价。
查看条件与当前批次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申报,条件、材料和截止时间以政府通知为准,持续创新并保持成长性指标。
查看条件与当前批次四川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四川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四川省发布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条件、材料和截止时间以当地政府通知为准,长期深耕细分市场并保持研发投入。
查看条件与当前批次主要申报条件
-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主营业务范围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秉持“量入为出”原则,与年度资金计划相衔接,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
- 企业应严格遵循市场化原则开展投资,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确保投资行为合规稳健、风险可控
- 企业应定期向区政府专题会议报告投融资工作开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年度投融资计划(含调整计划)、新增单个重大投资项目(股权类项目仅限设立或参投基金)、新增非标融资等事项
- 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主营业务范围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秉持“量入为出”原则,与年度资金计划相衔接,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
金额与指标
- (三)严禁新增政府隐债
- 区属国有企业应严格遵循市场化原则开展投资,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确保投资行为合规稳健、风险可控
- (二)严控新增非标债务
- 三、建立投融资工作定期报告机制 区属国有企业应定期向区政府专题会议报告投融资工作开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年度投融资计划(含调整计划)、新增单个重大投资项目(股权类项目仅限设立或参投基金)、新增非标融资等事项
- 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召集,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相应行业分管区领导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列席专题会议并发表意见,重点围绕项目投向是否符合主业、是否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等方面对投资项目进行把关,并审议区属国有企业新增非标融资事项
风险与排除情形
- 不得偏离主业、盲目跨界投资
- 严禁新增政府隐债
- 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确保投资行为合规稳健、风险可控
- 不得违规向第三方支付各类居间费用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内容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的若干措施》已经区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
2026年5月2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属国有企业 投融资监督管理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规范区属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提升区属国有企业服务城市发展的能力和效率,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国有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的工作要求,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强化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管
(一)规范投资计划管理。区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主营业务范围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秉持“量入为出”原则,与年度资金计划相衔接,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
(二)聚焦主业开展投资。区属国有企业要对照自身功能定位和主业范围,聚焦主责主业研究策划投资项目,不得偏离主业、盲目跨界投资。区属国有企业之间原则上要错位发展、相互配合,共同服务中心大局。
(三)严禁新增政府隐债。区属国有企业应严格遵循市场化原则开展投资,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确保投资行为合规稳健、风险可控。
二、强化区属国有企业融资监管
(一)严格融资计划管理。区属国有企业编制年度融资计划应充分考虑自身偿债能力,优化债务结构,严控融资成本,不得违规向第三方支付各类居间费用。
(二)严控新增非标债务。从严管控区属国有企业举债融资行为,按照上级要求稳妥有序压降非标债务,区属国有企业确需通过信托、金融租赁等非标准化合规金融产品开展融资的,须报区政府同意,并在年度融资计划范围内实施。
三、建立投融资工作定期报告机制
区属国有企业应定期向区政府专题会议报告投融资工作开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年度投融资计划(含调整计划)、新增单个重大投资项目(股权类项目仅限设立或参投基金)、新增非标融资等事项。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召集,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相应行业分管区领导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列席专题会议并发表意见,重点围绕项目投向是否符合主业、是否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等方面对投资项目进行把关,并审议区属国有企业新增非标融资事项。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日期与《成都市新都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新都府发〔2023〕5号)(以下简称《投资办法》)、《成都市新都区区属国有企业融资及担保监督管理办法》(新都府发〔2023〕6号)(以下简称《融资办法》)保持一致。《投资办法》《融资办法》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政府源文件
核对政策发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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